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食品小摊点经营行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促进小摊点健康有序发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包括备案程序、备案管理、法律责任三部分,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小摊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食品小摊点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第二条
本办法所所食品小摊点,包括在居住区、商业区、学校周边等各种区域设置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主要经营熟食、小吃、糕点等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第二章 食品小摊点备案
第第三条
河北省辖区内食品小摊点在开业前,应到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需提交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健康证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小摊位产权证明等材料,并现场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查。
第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摊点予以备案,并发放《食品小摊点备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食品5摊点,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不受理备案申请。
第第五条
备案信息包括负责人、经营场地、经营项目等,并应在经营场所公开亮证,接受公众监督和舆情监督等。
第第三章 经营要求
第第六条
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选择正常安全的食品原料,以及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第第八条
食品小摊点仅经营即食食品,不得现场制作风味串、签子烧烤等。经营过程尽量使用物理隔离或封闭式操作,保障食品不受环境污染,。
第第九条
食品5摊点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佩戴口罩和手套,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清扫。
第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小摊点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突击抽查,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和整改。
第十一条
公众或者其他食品经营者有权就食品加工过程、加工原料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和投诉并对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食品小摊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未取得《备案证》的违法情形的,由当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对多次拒不履行业证证义务,情节严重的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章 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实施期间根据食品小摊点实际发展情况可进行修订并公布有效。
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和寻求支持,本办法不仅是规范,更是经营中的指南,指导着河北省食品小摊点走向规范化、规模化、精细化运营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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